102年度國產維生素類定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宣導暨查核管理說明會.
也讓我自己對食品標示有更正確的瞭解,稍微整理一下釐清自己觀念的地方,
這一篇主要是說明廠商資訊部份.
食品標示包括那些事項?
有容器或包裝的食品,都應該用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:
1. 品名。
2. 內容物名稱及重量、容量或數量;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,應分別標明。
3. 食品添加物名稱。
4. 廠商名稱、電話號碼及地址,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、電話號碼及地址。
5. 有效日期。經公告需標製造日期、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,應一併標示。
6.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。
產品負責廠商標明聯繫資訊(如廠商名稱、地址、電話等資訊),讓消費者得以有聯繫廠商之管道。
『廠商』係指對該產品負責之製造商、包裝者、輸入者、輸出者或販賣者而言,產品如已完整標明負責廠商名稱、地址及電話,且標示之負責廠商屬上述身份者,即屬符合規定。
也就是說,食品標示,只要標示對產品負責的廠商聯絡資訊即可,至於是哪裡製造,工廠登記證為何,根本無須標示,若僅標示工廠登記證,但確非上面標示的廠商資訊,這就不正確了,此時建議同時標示製造商及販賣者(代理商),這種狀況通常是製造商的知名度較高,因此販賣者需要利用製造商的名字來稍稍背書。
另外,這也就是為什麼許多直銷商的產品,僅標示該公司聯絡資訊(負責廠商),其實你根本不知道產品是哪裡製造的。呵呵...這樣你懂嗎?
以下是一些官方說明文件的連結.日後方便查詢...法規會變喔!還是要並定期的更新才行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