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
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總統令修正公布
條文內容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.doc
公告訊息:
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,強化食品產業秩序、保障食品安全 2014-01-28
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法重點| 圖表新聞| 中央社即時新聞CNA
修法重點:
- 本次修法修正「食品衛生管理法」名稱為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」並納入食品所含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,應經中央主管機關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規定。
- 再次修法提高罰鍰及刑責,並納入業者自主管理,從認證單位檢驗到政府抽驗管理之食品三級品管新管理模式,同時新增設立食 品安全保護基金,保障消費者,不只提升食品安全管理、更強化保障國人健康。
其他修改事項
- 明定特定食品業者使用或販賣之產品原材料、半成品與成品應自行檢驗或送其他實驗室檢驗。
- 攙偽或假冒、添加未經許可之添加物之罰鍰,由6-1500萬元,提高為6-5000萬元;刑度由3年以下,提高為5年以下。產品標示、廣告、宣傳涉及不實、誇張或易生誤解等規定之罰鍰,由4-20萬元,提高為4-400萬元。
- 明定因故意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,除應發還被害人外,屬犯人者,應予沒收,如無法沒收,應追徵其價額,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。
- 提高法人之罰金為行為人之十倍以下,以加重其責任。
- 明定主管機關得設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,以不法業者之罰鍰、罰金或不當利得,作為補助消費訴訟或健康風險評估相關費用之基金來源。
- 保障檢舉人身分資料於訴訟程序之保密規定,放寬檢舉人適用範圍,以提高檢舉動機。
附件-0128立法院三讀通過條文對照版
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案 重點說明